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9日下午18时,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武威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06民初64号、(2016)甘06民初65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2016)甘06民初64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028号
负责人:苏金华,该行行长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鸿毅,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
(2016)甘06民初65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1028号
负责人:苏金华,该行行长
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沪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鸿毅,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2016)甘06民初64号:
2015年8月5日,原告和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兰银借字2015年第101942015000150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7.2%。计算。贷款时,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以流通股(500万股)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被告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3月,原告应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与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办理了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流通股(500万股)的质押登记注销。股权质押登记注销后,被告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库存基酒(价值不低于30000000.00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卢鸿毅还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给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30000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责任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卢鸿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抵押库存基酒(价值不低于30000000.00元)有优先受偿权。
(2016)甘06民初65号:
2015年8月11日,原告和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兰银借字2015年第101942015000151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7.5%。计算。贷款时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为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还为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给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0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有责任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请求
(2016)甘06民初64号: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50000.00元及利息283069.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卢鸿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抵押库存基酒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16)甘06民初65号: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55710.62元及利息177028.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20126255号)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期后所产生的利息、相关诉讼费用可能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甘06民初64号
2、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甘06民初65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