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泸州老窖(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发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23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经核查,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关注函、监管函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06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部分财经媒体以题为《五粮液(33.910, 0.00, 0.00%)和泸州老窖被指一年偷税近10亿》报道你公司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予以说明。如涉及披露事项,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于2012年11于27日作出了《关于2011年消费税情况的澄清公告》,对公司2011年依法缴纳消费税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77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3月16日,你公司决定实施商品回购业务。该商品回购业务直接减少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8.07亿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3亿元(占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18%)。对于上述商品回购事项,你公司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2015年7月7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
上述事项是由于相关人员意识松懈,对相关规定、规则认识不到位导致的偶发性事项;对此,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作出了深刻书面检讨。公司董事会已及时将此事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教育和监督,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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