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甘肃皇台酒业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称,2013年11月11日,光大信托公司与公司签订甘信计贷字JH【2013】11 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光大信托公司向本公司借款30,340,000.0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肆万元整),用于本公司产品包装物、原料及配料采购,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因在续贷和还款上双方未达成一致,于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2015)兰民二初 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2016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经沟通协商,就双方借款债务问题达成一致,签署《债务和解协议》。
《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乙方应支付甲方信托本金、利息、罚复息及其他费用合计18,267,366.19元(应付总债务),其中;
①、本金16,166,038.97元,正常息1,144,555.56元,罚复息612,634.66元,本息合计17,923,229.19元;
②、诉讼费219,13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120,000.00元;
2)、若乙方能够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含签署日)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还款义务,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罚复息523,229.19元、律师费60,000.00元,乙方需在《债务和解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含签署日)向甲方信托专户一次性偿还债务总额共计17,684,137.00元(应付总债务18,267,366.19元,减免罚复息523,229.19元、律师费60,000.00元)。
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含签署日)向甲方信托专户一次性偿还债务,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乙方不再享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免除罚复息的权利。甲方将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罚复息计算的截止日为2016年8月22日;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罚付息将从2016年8月22日重新计算,届时应根据实际付款日期计算金额并支付罚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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