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7月26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事项公告》。
1、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酒鬼酒股份 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判决为:(1)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4371.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38.3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3184371.41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25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91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9月7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