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印刷厂”)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详细诉讼情况请参见2016年9月2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6-5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漾村
负责人:吴梅林(厂长)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董事长)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称:作为包装印刷厂与被告有着长期的合作,为被告提供各种酒类包装印刷品。自2013年5月28日始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货,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酒类包装印刷品。
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为此,双方在2015年5月13日就上述供货期间被告订货总金额及欠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双方一致确认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包装物货款总计34777806元,被告仅支付货款
18750280元,尚欠货款16027526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3720000元。
4、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720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以137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货款137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110540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本次判决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6民初47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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