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67.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4.41万元,其中收到葡萄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00万元,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经甘肃证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系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公司2015年年报实际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结果,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直接参与虚构政府补助,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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