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2013.01.16
在茅台遭受反垄断调查的事件当中,其调查的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中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目前,国内尚五相关的执法案例。究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什么?按照这一协议的规定,厂家对经销商的执行监督是否造成了价格垄断呢?律师张国华对此进行了解析。

 此次茅台被调查,政府部门的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中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并为首次参照这一条例。在茅台之前,国内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尚无执法案例。 

所谓“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即上游经营者向下游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律师张国华向记者解释,这一法条是针对销售体系内部的协议关系,也就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不存在同类产品不同厂家的竞争问题。 

比如,目前很多食品上都有“建议零售价”,厂家的目的是让消费者知道这个商品的大概价格,避免经销商哄抬价格。 

但是,如果厂家强制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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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糖酒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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