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3.6亿增持枝江酒业30%股权做强酒业

2013.08.17
维维股份8月1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399.98万股的股份,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30%,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3.6亿元。

维维股份8月1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399.98万股的股份,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30%,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3.6亿元。

枝江股份注册资本为8亿元,主营白酒酿造、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其他酒(配制酒)的生产、销售;纸箱及包装品生产、销售。2009年9月,维维股份通过股权方式受让枝江股份51%的股份,交易价格为3.48亿元,目前为其第一大股东。

维维股份表示,上述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枝江股份81%的股份,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酒业板块,实现公司的大食品战略。

维维股份关于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收购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3,999,844 股的股份,其中分别

包括自然人蒋红星所持枝江股份 13,159,844 股、自然人曹生武所持枝江

股份 4,440,000 股、自然人谭崇尧所持枝江股份 4,000,000 股,以及自

然人薛传全所持枝江股份 2,400,000 股,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 30%。

现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拟定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

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359,997,660.00)。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股份”)系一家根据

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枝江股份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其股份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40,800,000 51%

枝江市财政局 15,200,156 19%

蒋红星 13,159,844 16.45%

曹生武 4,440,000 5.55%

谭崇尧 4,000,000 5%

薛传全 2,400,000 3%

合计 80,000,000 100%

(二)、买卖各方:蒋红星先生、曹生武先生、谭崇尧先生和薛传全先生合

称为“卖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

(三)、买方拟向卖方购买、卖方有意向买方出售枝江股份 23,999,844 股,

其中分别包括自然人蒋红星所持枝江股份 13,159,844 股、自然人曹生武所持枝

江股份 4,440,000 股、自然人谭崇尧所持枝江股份 4,000,000 股,以及自然人薛

传全所持枝江股份 2,400,000 股,合计占枝江股份股本总额的 30%。股份转让价

格拟定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359,997,660.00)。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卖方基本情况

蒋红星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80414),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曹生武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9041X),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谭崇尧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5810240416),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薛传全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0523196510230031),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办事处胜利路 28 号。

2、买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 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典

注册资本:1672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67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饮料(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果味饮料、乳味

饮料)、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糕点(烘焙类糕点)、食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具等制品生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及进出口业

务。

成立日期:1994 年 5 月 12 日

买方现持有枝江股份 51%的股权。

3、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蒋红星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白酒酿造、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其他酒(配制酒)的生产、

销售;纸箱及包装品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20 日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股份

1、交易标的股份为枝江股份 30%的股权。

2、买方于 2009 年 9 月受让枝江股份 51%的股份,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4802.4 万元。

(二)、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 第 110860 号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指

标如下:资产总额为 1,172,307,200.62 元,负债总额为 593,408,035.50 元,净

资产为 578,899,165.12 元,营业收入为 1,559,416,699.81 元,净利润为

177,317,862.94 元。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蒋红星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80414),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曹生武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630129041X),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谭崇尧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2723195810240416),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薛传全先生,个人(身份证号码为 420523196510230031),其地址为湖北省

枝江市马家店办事处胜利路 28 号;

(蒋红星先生、曹生武先生、谭崇尧先生和薛传全先生合称为“卖方”。)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买方”)。

2、交易价格

(1)各方同意,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叁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

(¥359,997,660.00)。(“股份收购价款”)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已包含对标的股份所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签署日

后,未分配利润中相应部分的权益、配股、送股、转增股本的部分等权益。签署

日后,如枝江股份进行分配或者发放已分配之红利,则基于标的股份所应得的部

分应归买方所有。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由买方分别:

(a) 支付给自然人蒋红星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叁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

(197,397,660.00);

(b) 支付给自然人曹生武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万元(66,600,000.00);

? 支付给自然人谭崇尧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

(d)支付给自然人薛传全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36,000,000.00)。

3、支付期限

以上股份收购价款按如下进度进行支付: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期股份收购价

款,合计: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玖拾万捌仟捌佰叁拾元(¥179,998,830.00)。

上述股份收购价款由买方分别:

(a) 支付给自然人蒋红星人民币玖仟捌佰陆拾玖万捌仟捌佰叁拾元( 98,

698,830.00);

(b) 支付给自然人曹生武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万元(33,300,000.00);

? 支付给自然人谭崇尧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

(d)支付给自然人薛传全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18,000,000.00)。

(2)自完成交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各卖方支付股份收购价款相

应的余额,即,全部股份收购价款减去买方已支付的首期股份收购价款及买方代

扣代缴的卖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所余的部分。

4、过户时间安排

卖方确保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交割。

5、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买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自然人应由本人

亲自签署,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

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四、涉及收购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未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等情况。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枝江股份 81%的股份,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做

大做强酒业板块,实现公司的大食品战略。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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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糖酒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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